(2016)苏0681民初6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管建新与陆海娟、王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建新,陆海娟,王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6150号原告管建新。被告陆海娟。被告王敏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建新诉被告陆海娟、王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建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3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管建新负担。审判员 施恩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陆梦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