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破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破申1号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有贵。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全部资产不足抵偿全部债务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破产。申请人提供了破产申请书、工商登记材料、依法向佛山市禅城区盈康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请示、破产清算的批复、职工安置情况说明、亏损情况说明、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债权清册、债务清册等有关材料。本院经初步审查认为,佛山市禅城区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于1989年6月2日成立,其持有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地为佛山市同福大街16号201,法定代表人孙有贵;注册资本十三万元,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由于经营困难。佛山市禅城区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向上级主管部门佛山市禅城区盈康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请示破产清算,佛山市盈康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批复同意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佛山市鸿正会计清算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佛鸿专审字[2016]第042号)载明:佛山市禅城区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截止2016年7月31日的账面资产总额为9986.26元,负债总额为182566.51元,净资产总额为-172580.25元,审计调整后资产总额8093.51元,负责总额179225.85元,净资产总额-171132.34元,已经资不低债。本院认为,佛山市禅城区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是在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住所地在佛山市同福大街16号201,属本院管辖,本院对佛山市禅城区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具有管辖权。现佛山市禅城区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于清偿全部债务,其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的破产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苏毅清审判员 吴小明审判员 丁保国二○二○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玉玲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