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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姜某犯贩卖毒品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皖04刑申6号姜XX:你因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不服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刑终字第00002号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称:第一起贩毒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之间不相吻合,证据不确实充分;第二起贩毒认定数额为76.18克,证据不确实充分;本案在侦查中存在刑讯逼供。故要求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你明知毒品的危害性,而有意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向他人贩卖冰毒总计96.18克,其行为显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你申诉提出原裁判在认定第一起贩毒事实,证据之间不相吻合的问题,经查,你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证人陈X、证人崔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均能证实,你向陈X贩卖毒品这一事实。该起认定事实并无不当。故你的此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你提出的原裁定认定第二起毒品数量为76.18克,在证据上不确实充分,交易重量应为20克的存疑问题,经查,2014年4月21日你向李XX购买76.18克冰毒后又向陈X贩卖,其行为已实际完成整个交易过程,只是交易毒品的利益,或迟或早实现的问题,加之你为卖而买的主观故意明显,该76.18克冰毒均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你的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你的此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你申诉提出刑讯逼供的问题,经查,你归案后,对自己的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被送往看守所羁押后又认可其之前所作的有罪供述属实,且与证人陈洁、证人崔XX的供述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现你申诉亦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故该项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