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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8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湖口县欧派门业与舒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口县欧派门业,舒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8民初1423号原告湖口县欧派门业��经营场所:湖口县海正阳光小区一栋7号门店。经营者刘和斌,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被告舒平,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原告湖口县欧派门业诉被告舒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泽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刘和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舒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2014年在湖口县承包装修工程期间在原告处购买木门若干,至2016年2月6日,共计欠原告货款11000元,后支付2000元,尚欠9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9000元。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湖口县欧派门业系在湖口县从事经营欧派门业的个体工商户,被告舒平于2014年在湖口县从事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期间,在原告处购买木门若干。2016年2月6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000元,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注明“欠条今欠欧派门业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欠款人:舒平2016年2月6号”。后支付2000元,尚欠9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9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原件一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舒平从原告湖口县欧派门业处购买木门,双方即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系出卖人,被告系买受人,出卖人交付了标的物于买受人,即履行了合同义务,买受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否则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舒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湖口县欧派门业货款人民币9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泽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葛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