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4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4186号原告:韩某,女,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朱辉,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男,1984年5月17日,汉族,农民。韩某诉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韩某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行为,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韩某承担。审判员 王彦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