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81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中强、周美光等与黄伟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强,周美光,黄伟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2400号原告:李中强。原告:周美光。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春羽,广西北流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家进。被告:黄伟清,成年。原告李中强、周美光与被告罗家进、黄伟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强、周美光撤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中强、周美光负担。审判员 曾昭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 尘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