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武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武民初字第843号原告:白某某,女,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川县。被告:聂某某,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通知原告白某某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白某某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依法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裁定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树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虎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