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民终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韦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民终11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韦某,女,1991年1月12日生,壮族,现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覃某,男,1988年6月15日生,现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上诉人韦某因与被上诉人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1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韦某于2016年9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本院认为,韦某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韦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资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韦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嘉芳审判员 郑燕华审判员 黄忠任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清华appoint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