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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21执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冯要强、谢桂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冯要强,谢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21执8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雪松中路(雪松中路与大鹏路交汇处)。代表人:向小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冯要强,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居民,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赵家洲居委会胡田组,(身份证号码:430321195810157132)。被执行人:谢桂芝,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居民,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赵家洲居委会胡田组,(身份证号码:430321196310157122)。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冯要强、谢桂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8日向冯要强、谢桂芝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向申请人偿付借款本金66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7月1日利息共计17366.16元,自2016年7月2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未清偿本金部分的利息按以下利率标准计息:1、本金60000元按年利率10.4325%计息;2、本金500000元按年利率9.4575%计息;3、本金100000元按年利率5.98%计算至2016年10月20日,自2016年10月20日起按年利率8.97%计息)、案件受理费5328元、申请费9230元,合计691924.16元,但被执行人冯要强、谢桂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符正军、韩运花的银行账号、存款及其他动产或不动产在691924.16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