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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民终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吴程建与赵永霞、孙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永霞,吴程建,孙峰,耿薛,余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1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永霞,女,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超(系赵永霞弟弟),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程建,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峰,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薛,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笑,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上诉人赵永霞因与被上诉人吴程建、孙峰、耿薛、余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皖0304民初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赵永霞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赵永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永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3013元,由赵永霞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宏波审 判 员  李 艳代理审判员  张志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管 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