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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1财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吕子玉与李保成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子玉,李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财保133号申请人:吕子玉,女,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被申请人:李保成,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申请人吕子玉因被申请人李保成欠其8.5万元,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保成的银行存款8.5万元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易家岭建设路西A幢1层101号房2层2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荆门市房权证屈家岭字第××号)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吕子玉提出申请的理由属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保成的银行存款8.5万元。申请人吕子玉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湘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