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宋粉平与李建华、郭亚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粉平,李建华,郭亚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2民初804号原告:宋粉平。被告:李建华。被告:郭亚其。原告宋粉平与被告李建华、郭亚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24日由被告郭亚其担保,被告李建华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月息3%。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不予归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李建华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并要求郭亚其承担担保责任。本院在诉讼中,按原告在民事诉状中提供的二被告地址“阳城县凤城镇南关村码头巷40号、阳城县町店镇町店村商业街5号”,向二被告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邮件以“此人长期不在此居住、原址查无此人”退回本院,原告又未能提供新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宋粉平的起诉提供的被告李建华、郭亚其的信息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粉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宋粉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素勤代理审判员 马金爱人民陪审员 孙廷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霞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