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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6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长娥,汤登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6898号原告:汤长娥。被告:汤登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长娥与被告汤登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汤长娥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