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9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穆拥军与西安鼎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某,西安鼎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2民初9349号原告穆某某。委托代理人雷深寒,西安市未央区草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西安鼎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原告穆某某与被告西安鼎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雷深寒,被告西安鼎赛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穆某某诉称,其系未央区马泘沱村村民,1989年因工作原因户口迁出本村,2008年将户口重新迁回本村。2012年,马泘沱村拆迁改造后,成立西安鼎赛商贸有限公司,原村长为董事长,本村全体村民成为股东。2015年年底,马泘沱村因城改部分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并获得相应征地款。2016年6月被告按照全体股民名单分配上述征地款,每人可分配到3000元,被告却拒绝向原告分配该款项,加之2008年拖欠的分红款1000元,共计拖欠原告4000元不予支付。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马泘沱征地分红款4000元(其中2008年1000元,2016年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西安鼎赛商贸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经审理查明,原告穆某某2008年9月17日落户于西安市未央区马泘沱村,在该村有自建房并长期居住。2012年12月4日,马泘沱村拆迁改造后,成立西安鼎赛商贸有限公司,马泘沱村全体村民558人转为股东,原告成为股东之一。2015年年底,马泘沱村因城改,部分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并获得相应征地款。2016年6月被告西安鼎赛商贸有限公司按照全体股民名单分配上述征地款,每人可分配到3000元,原告穆某某因被告西安鼎赛商贸有限公司未向其分配征地款诉至法院,请求如上所述。庭审中,原告穆某某主张2008年被告仍拖欠其分红款1000元,被告认可。审理中,因被告不同意调解,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户口本、马泘沱股东名单、证明、企业公示信息表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穆某某落户于西安市未央区马泘沱村,成为该村合法村民,同时也是该村改造后成立的西安鼎赛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理应享有村民、股东待遇。被告西安鼎赛商贸有限公司认可未向原告发放征地补偿款3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征地补偿款3000元之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2008年被告拖欠其每人分红款1000元的诉请,因被告西安鼎赛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4日,公司成立于债务发生之后,故对原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鼎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穆某某支付征地补偿款3000元。二、驳回原告穆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鼎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上述款项给付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方圆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肖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