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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8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爱珍与陈腾辉、莫露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珍,陈腾辉,莫露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C}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琼0108民初1203号 原告:王爱珍,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诗柔,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腾辉,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 被告:莫露洁,女,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磊,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颖,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王爱珍诉被告陈腾辉、莫露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予涵、李运全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爱珍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彭诗柔及被告陈腾辉、莫露洁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爱珍诉称:2015年7月5日,被告陈腾辉、莫露洁向原告王爱珍借款人民币5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半年,即自2015年7月5日至2016年1月5日止,被告陈腾辉、莫露洁自愿以其本人在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北路7号华厦楼A301的房产(此套房产为被告陈腾辉、莫露洁共同共有,二人系夫妻关系)抵押给原告,若借款到期其不能归还上述借款,被告陈腾辉、莫露洁愿意无条件配合原告王爱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被告陈腾辉、莫露洁为此笔借款向原告王爱珍出具《借条》一份,原告王爱珍于当日下午向被告陈腾辉交付现金人民币50万元整。由于二被告的搪塞拖延及不配合,上述房产迟迟未办理抵押登记。现该笔借款已到期,被告陈腾辉、莫露洁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并多次挂断原告王爱珍的电话,态度极其恶劣。2016年4月1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书,协议约定二被告尚欠原告5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及方式。协议签订后,由被告陈腾辉向原告支付了1万元借款。综上所述,被告陈腾辉、莫露洁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判令:1、二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49万元本金和利息(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自2016年1月5日至2016年3月30日暂为7500元),共计49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腾辉、莫露洁共同辩称:一、此50万元借款是虚假的,此50万元借款的形成时间是2016年3月29日,上午有一位客户约被告陈腾辉到蓝天路喝早茶,说有操盘业务要和陈腾辉商量,陈腾辉喝完早茶后,客户邀请陈腾辉继续聊天,后来了一个人拿了一套车牌给客户,客户介绍来人是公安厅某位处长,不久王爱珍、彭康伦夫妇两人也上二楼,两人装着碰巧遇见约陈腾辉喝茶的客户,事后了解这客户是王爱珍的妹夫,然后王爱珍、彭康伦叫陈腾辉到另一张桌坐下,问陈腾辉去年操作亏的钱什么时候还,陈腾辉解释当时实在经济困难,当时实在无法解决,随后王、彭二人又叫来另外两个人,要求陈腾辉今天当天还钱,当天不还钱,就哪里也别想去,并威胁说今天只有两条路可以走,一是还钱,二是直接带到派出所,弄进去跟别人打招呼,进去后就别想出来,当时陈腾辉心里很矛盾,确实担心失去自由,影响到公司业务的开展,后来不得不在3月29日写下借条和收条,这个借条和收条是他们的律师提前写好的,让陈腾辉直接在上面按指模,后王爱珍又叫了七八个人,带着陈腾辉回到居住地,拿走其身份证,同时留下一个人24小时看押陈腾辉并逼迫陈腾辉让其爱人莫露洁立即从湛江到海口,在现金借条上签字,莫露洁接到陈腾辉电话后,于第二日从湛江到达海口,不得不在借条上签名并按指模,此时王爱珍才将陈腾辉的人身自由恢复,因此这50万元借条是虚假的,起诉状所描述的事实也完全是虚假的,双方就这50万元,没有任何资金往来。二、陈腾辉与原告之间是一个委托代为进行期货买卖操盘的合作关系,并不是民间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2015年6月王爱珍与陈腾辉及海南金三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客户协议书,就期货、股票、贵金属达成了协议,双方就协议上产生了一定的经济往来,这些形成时间均早于2015年7月5日和2016年3月29日,除此外,双方没有任何经济往来,2015年下半年,由于全国股市行情的波动,王爱珍的账户出现了亏损,其才通过威胁陈腾辉、莫露洁的方式逼其写下借条和收条;3、原、被告间的经济往来均通过银行转账实施,并没有现金往来,通过我们提供的银行账户可以看到王爱珍也是通过其银行账户将投资款项汇给陈腾辉,而这些款项均远远少于50万元,王爱珍也没有必要将远远超过银行转账20万的50万元现金,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支付给陈腾辉,因此这份借条和收条都是虚假的,借款没有真实发生,因此还款协议书应当无效。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陈腾辉、莫露洁系夫妻关系,其二人向王爱珍出具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15年7月5日的《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王爱珍现金合计人民币50万元,借款期限半年(即2015年7月5日至2016年1月5日止);对以上借款本人自愿用本人在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北路7号华厦楼A301房的房产进行抵押,如到时不能归还以上借款,本人无条件配合王爱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有争议,可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陈腾辉同时还向王爱珍出具一份落款时间为2015年7月5日的《收条》,内容为:今收到王爱珍人民币50万元整。2016年4月1日,陈腾辉、莫露洁向王爱珍出具《还款协议书》,主要内容为:还款期限为两年(即从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陈腾辉必须在两年内将所欠王爱珍款项合计50万元全部还清;陈腾辉从2016年4月1日起每月归还王爱珍借款不得少于5000元并定于每月10日前支付,如连续两个月未付款,王爱珍可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2016年4月29日、6月6日,陈腾辉分别支付给王爱珍各5000元,合计1万元。后王爱珍以陈腾辉、莫露洁未偿还借款49万元及利息为由向本院起诉,遂成讼。 另查明,陈腾辉、王爱珍及第三方委托机构海南金三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签订《期货(股票/贵金属)账户委托操作协议》,约定:王爱珍出资金,陈腾辉负责具体期货投资操作事宜,王爱珍初始投入资金20万元,期限3个月,自2015年6月9日至9月7日止;双方合作模式为风险型投资,利润双方各占50%,王爱珍最大风险亏损控制在20万元以内,超过部分由陈腾辉承担,第三方监督本协议的履行。陈腾辉称委托期间王爱珍共投入40万元,由于市场波动导致亏损395040元,具体还需双方结算。王爱珍对此未予确认,称自2012年至2015年其一直委托陈腾辉操作期货业务,双方交易往来不止40万元,而是有180多万元。 在诉讼中,陈腾辉对《借条》及《收条》的形成时间提出异议,认为这是在2016年3月29日其受胁迫所写。王爱珍为此向本院出具《关于的书面说明》,主要内容为:《借条》的形成时间是2016年3月29日,但该笔债权的形成时间为2015年7月5日;2014年4月中旬,我在海口市五指山路蓝庭酒店借给陈腾辉现金20万元,陈腾辉出具了借条;2015年7月5日,我又在海口市五指山路蓝庭酒店借给陈腾辉现金30万元,但陈腾辉在借这50万元后就消失了,直到2016年3月29日,我和丈夫通过朋友以谈业务为由才约到陈腾辉出来见面,此时30万元的借款没有借条,为避免第一笔20万元借款到诉讼时效,陈腾辉答应出一张总借条,借款金额50万元,陈腾辉同时向我要回20万元的借条当面销毁,陈腾辉称我和丈夫逼迫他写借条没有依据,与事实不符,我是做生意的,我丈夫是公务员,胁迫他人写借条无论如何都做不出来。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未亲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此后召集王爱珍及陈腾辉前来本院进行了询问。王爱珍称,其先后借给陈腾辉现金20万元及30万元,出借地点是在海口市五指山路蓝庭酒店或海鹰酒店,出借时陈腾辉都打了条,具体出借时间已记不清楚;至于50万元的借条倒签成2015年7月5日,是因为20万元的借条已经过期,就将20万元和30万元的借条合成一张50万元的借条,50万元的借条是2016年3月29日在海口市蓝天路锦鸿酒店写的,《还款协议书》是2016年4月1日在海南大学陈腾辉公司附近的一个茶艺馆写的,陈腾辉的妻子莫露洁于2016年4月1日从湛江过来在《借条》和《还款协议书》上签字,20万元和30万元的条在海南大学那边换给了莫露洁;至于《关于的书面说明》中陈述30万元的借款没有借条,是其律师所写,其没有文化,没有看就签名了;至于职业,其是采购猪肉供应给大润发、家乐福等超市,手上有一定的现金流。陈腾辉称,其未借到王爱珍一分钱,王爱珍所说的20万元和30万元的借款没有发生过,50万元的借条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写的,其在海口有公司,怕惹麻烦所以没有报案;王爱珍做期货投入了40万元,为何还王爱珍款项,是因为按照委托操作期货的协议,其应赔偿王爱珍20万元;对于莫露洁于2016年4月1日从湛江过来在《借条》和《还款协议书》上签字的事实其没有异议。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借条》、《收条》、《还款协议书》、《期货(股票/贵金属)账户委托操作协议》、转账凭证、《关于的书面说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虽然陈腾辉向王爱珍出具了落款时间为2015年7月5日、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及收条,但上述条据的形成时间实际为2016年3月29日,在此时间节点并没有发生50万元的借款事实。王爱珍起诉时在诉状中称其于2015年7月5日一次性支付50万元给陈腾辉,在诉讼中又称该笔借款是由20万元及30万元两笔借款构成,其中王爱珍在《关于的书面说明》中称20万元的借款有借条,30万元的借款无借条,为避免第一笔20万元借款到诉讼时效,陈腾辉答应出一张总借条,借款金额50万元,陈腾辉同时要回20万元的借条当面销毁。而在之后的询问笔录中王爱珍又称30万元也有借条,陈腾辉的妻子莫露洁于2016年4月1日从湛江过来在《借条》和《还款协议书》上签字,20万元和30万元的条是换给了莫露洁。王爱珍关于借款的陈述前后不一致,存在矛盾之处。王爱珍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发生了20万元及30万元两笔借款的事实,其提供的借条、收条及还款协议书均未体现50万元借款的由来以及构成。虽然陈腾辉出具还款协议书后两次支付给王爱珍各5000元,但陈腾辉曾接受王爱珍的委托代为操盘期货业务,不排除该款项是双方期货业务的往来款。综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存在陈腾辉向王爱珍借款50万元的事实,陈腾辉本人对此也予以否认,故王爱珍要求陈腾辉、莫露洁偿还借款49万元及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爱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76元及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由原告王爱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cv6lrkwbuzkt1uhmg5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何 新 人民陪审员 黄予涵 人民陪审员 李运全 二O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然 速 录 员 赵远寒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审核:何新 撰稿:何新 校对:周然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9日印制 (共印15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