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8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上海静欣隔音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静欣隔音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8572号原告:上海静欣隔音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雷院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郁伟,男,在上海静欣隔音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成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伟,男,在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静欣隔音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静欣隔音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盛军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