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12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任某、任某2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任某1,任某2,任某3,冯某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2115号原告许某某,男,194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任某1,男,1959年3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任某2,女,1954年6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任某3,女,1955年4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冯某某,女,1957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上列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振亮,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任某1、任某2、任某3、冯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姚彩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玮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