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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2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克什克腾旗恒大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林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恒大水泥制品厂,林永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2521号原告克什克腾旗恒大水泥制品厂。法定代表人王树臣。被告林永红,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克什克腾旗恒大水泥制品厂诉被告林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克什克腾旗恒大水泥制品厂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克什克腾旗恒大水泥制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什克腾旗恒大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克什克腾旗恒大水泥制品厂负担。审 判 长  姜国忠审 判 员  樊志敏人民陪审员  甄俊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元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