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执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与贾敏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贾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12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贾敏,女,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与贾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琅民二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敏的银行存款38114.37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