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向东申请执行都江堰燚达铸钢厂保证合同追偿权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向东,都江堰燚达铸钢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1执862号申请执行人刘向东,男,汉族,1967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都江堰燚达铸钢厂。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刘向东申请执行都江堰燚达铸钢厂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81民初126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执行的案件系同一被执行人,故,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6)川0181执862号执行案件并入(2015)都江执字第76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6)川0181执8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维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