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卫东与王维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卫东,王维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81民初1977号原告黄卫东,男,1967年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住洮南市。被告王维佳,男,1987年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住洮南市。原告黄卫东诉被告王维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卫东诉称:被告从事建民房行业。2014年被告雇我为其干瓦匠活,期间被告向我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直到2016年5月24日被告还欠我25000.00元,并为我出具欠据一枚,约定2016年5月30日还清。被告一直未还。现诉至法院。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5000.00元及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被告王维佳未答辩。经过原告陈述事实,通过庭审调查,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王维佳是否应给付原告劳动报酬款本金及利息?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向本院提供欠据一张。经过原告对事实的陈述,通过庭审调查,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本院确认的事实,综合评判如下:被告雇原告建房。2016年5月24日,被告欠原告25000.00元建房款,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约定月末还清。此款现在未给付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给付原告劳动报酬款。原告主张给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利息给付自2016年6月1日开始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维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黄卫东劳动报酬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6月1日开始给付,给付至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25.00元,由被告王维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洪波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