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执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丁美兰与徐燕等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美兰,徐燕,徐艳华,支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1150号申请执行人:丁美兰,女,194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徐燕,女,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徐艳华,女,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支金荣,女,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丁美兰、徐燕、徐艳华与支金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该生效法律文书仅确认被执行人支金荣对申请人负有交付承包土地的义务,未对承包土地现有附属物的归属作出处理,申请人丁美兰于2016年9月19日就该土地上的附属物已另案起诉,且与本案有直接关联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裁定如下:中止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310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景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玉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