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5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与陕西伊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陕西伊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5884号原告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负责人张献金,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亚平、王军毅,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伊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俊平,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与被告陕西伊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97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489.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万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贾 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