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雷蕉叶与刘璐萌、杨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渭支公司朝阳大街营业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焦叶,刘璐萌,杨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渭支公司朝阳大街营业部(下称人保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下称都邦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02民初1781号原告雷焦叶,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雄伟,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璐萌,男,汉族。被告杨林,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渭支公司朝阳大街营业部(下称人保公司)。负责人周香玲,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丹,陕西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下称都邦保险公司)。负责人李延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晓萌,男,汉族。原告雷焦叶与被告刘路萌、杨林、人民保险公司、都邦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焦叶的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9325.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360元、护理费1302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500元、残疾赔偿金5521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61282.8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路萌的答辩意见: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我系被告杨林的雇佣司机,事故发生后我没有给过原告钱,同意两个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被告杨林的答辩意见: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被告刘路萌是我雇佣的司机,我是陕ENH6**的实际车主,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有保险,应先由保险公司赔偿,事故发生后我没有给过原告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事故车陕ENH6**在我公司投有一份交强险和保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愿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诉讼费和鉴定费不承担。被告都邦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事故车陕ELC2**号在我公司投有一份交强险和保额为每人10000元的车上人员险,对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先赔付,不足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事故发生后,车主未正常理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在车上人员险内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诉讼费和鉴定费不承担。本院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7日11时许分,被告刘路萌驾驶陕ENH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陈南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渭河北岸防洪堤龙背镇陈南村口左转往上防洪堤时,与雷立新驾驶陕ELC2**号小车(车载雷中奎、原告雷焦叶、雷甲晨)沿防洪堤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碰撞,致雷立新、雷中奎、原告雷焦叶、雷甲晨受伤,车辆受损,造成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一起。原告雷焦叶在渭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6天,被诊断为:多发性前臂骨折。花费医疗费7033.99元。随后转入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治疗6天,被诊断为:1、右桡骨远端骨折;2、左桡骨骨折;3、左尺骨鹰嘴骨折;4、多发肋骨骨折;5、肺挫伤;6、脑震荡;7、高血压并2级。花费医疗费62281.02元。经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渭临交肇[2016]第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路萌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雷立新应负事故次要责任,雷甲晨、雷忠奎、雷焦叶不负事故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焦叶经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陕中金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8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雷焦叶此次外伤致右侧第5肋骨、左侧1-5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雷焦叶此次外伤后左尺骨鹰嘴骨折、左桡骨骨折致左肘关节活动受限,左上肢活动功能丧失1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3、被鉴定人雷焦叶此次外伤后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15000元;4、被鉴定人雷焦叶此次外伤护理期限为60日。花费鉴定费2720元.又查,事故车辆陕ENH6**号车的实际车主系被告杨林,被告刘路萌系被告杨林雇佣司机。该车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有一份交强险和一份保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有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车辆陕ELC2**号车在被告都邦保险公司投有一份保额为10000元(每人)车上人员险。一、各方对事实、诉讼请求无争议部分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对原告雷焦叶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事故车的所有权人均无争议。二、各方对事实、诉讼请求争议部分争议1、原告雷焦叶的医疗费。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原告提供的2016年6月3日220元的门诊票据不认可,在原告的住院病案中显示有其他病症,在赔偿中医疗费中应扣减10%的医疗费。争议2、原告雷焦叶的营养费。原告雷焦叶诉请的营养费,被告保险公司主张营养费按照每天20元计算,营养期限为12天。争议3、原告雷焦叶的护理费。原告诉请的护理费,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原告雷焦叶的护理费按照每天80元计算,计算60天。争议4、原告雷焦叶的伤残等级。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原告雷焦叶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计算18年。争议5、原告雷焦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保险公司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1000元。争议6、原告雷焦叶的交通费。被告保险公司主张交通费不认可。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经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渭临交肇[2016]第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路萌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雷立新应负事故次要责任,雷甲晨、雷忠奎、雷焦叶不负事故责任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适当,应依法予以认定。原告雷焦叶的医疗费依据医疗费票据69315.01元予以认定。对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治疗其他病症,扣减10%的医疗费的主张,被告保险公司对其主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对原告雷焦叶诉请的营养费一节,每天按照20元计算,计算12天。对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陕中金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8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不持异议,对此予以认定。原告雷焦叶的护理费均按照每天80元计算,护理期限按照司法鉴定的期限。原告雷焦叶的残疾赔偿金一节,原告雷焦叶户籍虽系农村居民性质,但原告随其儿子在城镇居住连续满一年以上,其生活来源于儿子的赡养费,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18年。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1100元。对交通费酌情认定300元。对原告的各项损失143426.61元(见具体赔偿清单及赔偿数额详见附表)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和被告都邦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因该起事故有四个伤者,赔偿时在交强险范围内给其他伤者进行预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渭支公司朝阳大街营业部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雷焦叶医疗费4000元、残疾赔偿金5231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元、护理费48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62511.6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渭支公司朝阳大街营业部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雷焦叶的下余医疗费65315.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24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共计80915.01元的70%即56640.51元。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在车上人员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雷焦叶的下余医疗费65315.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24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共计80915.01元30%中的10000元。四、鉴定费2720元由被告杨林承担1904元。五、被告刘路萌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六、驳回原告雷焦叶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6元,减半收取1763元由原告雷焦叶承担230元,由被告杨林承担15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莉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 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