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杨志军申请执行刘金廷、张喜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军,刘金廷,张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734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军,男,52岁,回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小房村二组111号,身份证号码150402196401171711。被执行人刘金廷,男,38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马架子村,身份证号码150403197911260512。被执行人张喜红,女,36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21138198006303928.杨志军申请执行刘金廷、张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躲藏,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35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云川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志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