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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3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孙敦友与胡家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敦友,胡家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3378号原告:孙敦友,男,194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告:胡家让,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孙敦友与被告胡家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孙敦友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敦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敦友负担。审判员  葛怀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尹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