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5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支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5229号原告:支某某,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贾某某,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广元东街8号北京万生仁和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章丘市。原告支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支某某、被告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支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贾乐棋由原告抚养,并改为母性;3.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4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12月经婚介所介绍认识,2015年8月19日登记结婚,2016年4月2日生一女儿贾乐棋。被告在北京工作,二三个周回家一次,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不错。女儿出生后,被告的父亲干预了我们的婚姻生活,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影响了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我与被告因其父亲经常吵架。2016年6月20日我搬到济南工作的地方,我出钱让找人看孩子,就一直没让被告看孩子。女儿出生后,被告仅仅给付很少的生活费,没有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夫妻双方失去信任基础,加之生活理念不同,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贾乐棋由我抚养,并改为母姓;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400元。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更不同意女儿改姓,原告所诉离婚之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实际情况不符。我与被告2014年12月经婚介所介绍认识,2015年8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断加深,2016年4月2日生一女儿贾乐棋后,夫妻双方更加恩爱。我在外地工作,不能与原告天天在一起,照顾少一些,但会经常联系,不断交流感情,没有大的矛盾和分歧。女儿出生后,我与原告确实吵过架,都是因为家庭矛盾,不是因为感情上的事情。女儿出生到现在我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但女儿出生二个月后,原告带着女儿出去租房子,一直不让我见孩子。我认为建立一个家庭不容易,夫妻双方应彼此理解,互相包容,期望原告转变思想,和我一起经营好这个来之不易建立起来的家。请求法院考虑并采纳我的答辩意见,判决不准许我与原告离婚。原告支某某提交了结婚证、贾乐棋出生证明各1份,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4年12月经婚介所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8月19日登记结婚,2016年4月2日生一女儿贾乐棋,现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缺少沟通交流,导致矛盾激化。原告支某某于2016年8月1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贾某某离婚。对上述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支某某主张与被告贾某某感情已经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并自认离婚的理由是生活理念不合,被告贾某某认为尚有夫妻感情,还能和好,不同意离婚。本院对支某某主张感情破裂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夫妻之间和睦相处,才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维护,爱情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呵护。本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过程中有些小矛盾亦属正常。这些矛盾可以通过双方沟通得以解决。双方从相识、相知到结婚生子组建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是一种缘分,这一切来之不易,双方应珍惜这份感情,互相尊重对方,妥善处理好生活中的各种问题,不因外界各种原因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让家庭美满幸福。双方应当相互配合照顾好家庭,希望原、被告能够珍惜现在的家庭,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处理家庭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以宽容的态度去看待对方,化解生活中出现的矛盾,让家庭和谐幸福。综上所述,原告支某某请求与被告贾某某离婚,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支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支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会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