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7民初3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朱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3694号原告:刘某,女,1938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某,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诉被告朱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成家琼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