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民初3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朱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3694号原告:刘某,女,1938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某,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诉被告朱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成家琼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