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9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成都百川电子有限公司与重庆荣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百川电子有限公司,重庆荣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9863号原告:成都百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西一街15号1-2-5号。法定代表人:杨德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奇,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重庆荣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9号24-5-6-7。法定代表人:李小菊。被告:陈静,男,汉族,1971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百川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荣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百川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请求法院准予其撤回对被告重庆荣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静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百川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荣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1元,由原告成都百川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谢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贺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