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1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昭光李昭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昭光李昭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1刑初39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昭光李昭光,绰号:周伯通,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廉江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羁押,同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6)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昭光李昭光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泽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昭光李昭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李昭光李昭光与李某、吴某炳尧、李某超、“肥仔”(身份不明)等人在吴某炳尧家的三楼房间内吸食毒品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李昭光李昭光等人带回派出所调查时,将李某的摩托车放在吴某炳尧家一楼的楼梯屋处。后被告人李昭光李昭光从派出所返回吴某炳尧家时,发现李某的摩托车停放在一楼的楼梯处,便将该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以770元人民币的价格抵押给寄卖行。破案后,该摩托车已被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昭光李昭光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9月23日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月23日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13年1月31日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2015年2月1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昭光李昭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林某、苏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李昭光李昭光指认作案现场和赃物的照片,被害人李某被盗摩托车的购车发票复印件和相关资料,大众旧货商行货买卖协议书,廉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李昭光李昭光犯前罪的《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昭光李昭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昭光李昭光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昭光李昭光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对此亦无异议。本案中,被告人李昭光李昭光所犯罪行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李昭光李昭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李昭光李昭光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昭光李昭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昭光李昭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叶 一 文人民陪审员 黄 晓 云人民陪审员 钟雨宸二O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