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与钟丽雪、翁华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钟丽雪,翁华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82民初19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街道五里牌村委会玉龙北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857500805X。法定代表人:张灵圣,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文,男,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钟丽雪,女,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翁华株,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下称建行福鼎支行)与被告钟丽雪、翁华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丽雪、翁华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建行福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钟丽雪及其配偶翁华株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65737.83元及利息、罚息和复息(从2015年6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借款本金265737.83元为基数,按贷款执行年利率8.3025%计算利息和复利);2.判令原告对钟丽雪及其配偶翁华株共有的福鼎市山前办事处彩虹××区××室房地产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财产保全费1859元及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建行福鼎支行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钟丽雪及其配偶翁华株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57737.83元及利息4365.17元并继续计算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57737.83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调10%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事实和理由:2009年4月3日原告与被告钟丽雪、翁华株签订编号为2009年建宁鼎个房借字113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以钟丽雪为借款人,向原告借款380000元,借款期限15年,即自2009年4月3日至2024年4月3日。借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基准利率下调10%,借款逾期的,罚息利息为在本合同所执行的借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借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钟丽雪并其与翁华株共有的福鼎市山前办事处彩虹××区××室房产作为此笔贷款抵押,此笔贷款发生在钟丽雪与翁华株婚姻存续期间。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放款义务。钟丽雪取得借款后,自2015年6月26日,就未按合同约定偿付贷款利息。原告决定于2015年8月31日提前收贷。经原告多次催讨,借款人仅于2016年1月8日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截止目前拖欠本金257737.83元,至2016年8月31日利息4365.17元及其后利息。钟丽雪、翁华株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钟丽雪、翁华株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建行福鼎支行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其证明力依法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建行福鼎支行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钟丽雪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依约向被告钟丽雪发放借款人民币380000元。借款后,钟丽雪未能依约按月支付借款本息,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提前收贷,符合合同约定。尚未到期的贷款,因原告的提前收贷主张而转化为到期贷款。借款到期后,钟丽雪未能依约支付全部借款本息已构成逾期违约,原告要求依照合同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调10%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之债务发生在钟丽雪、翁华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证据证明系个人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钟丽雪、翁华株归还全部欠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钟丽雪、翁华株自愿提供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山前办事处彩虹××区××室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对上述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原告提请的就上述债权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钟丽雪、翁华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钟丽雪、翁华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借款本金257737.83元及利息4365.17元,并继续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57737.83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调10%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二、钟丽雪、翁华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财产保全费1859元;三、若钟丽雪、翁华株未在期限内足额履行上述一、二项还款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有权对钟丽雪、翁华株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山前办事处彩虹××区××室房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16元,由被告钟丽雪、翁华株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雪仙代理审判员 肖 婷人民陪审员 胡瑞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莹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第六十条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