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执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泉州台商投资区德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青青、东容(中国)有限公司、林建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台商投资区德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青青,东容(中国)有限公司,林建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1462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台商投资区德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法定代表人:郭修彬,董事长。被执行人:吴青青,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东容(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吴青青,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建勋,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九一街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31005155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台商投资区德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青青、东容(中国)有限公司、林建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等待变现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傅泽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