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民初2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赵万武与郑伟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万武,郑伟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2536号原告:赵万武,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济南润发达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金增强,济南槐荫振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伟莉,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玲,山东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雷,山东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万武与被告郑伟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赵万武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万武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万武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赵万武负担。审判员 丁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