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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11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11民初1942号原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范垂勇,大连瓦房店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解决,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思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