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11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11民初1942号原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范垂勇,大连瓦房店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解决,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思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