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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上海小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与慕银锁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小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慕银锁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8民初854号原告上海小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明。委托代理人郜少毅。委托代理人孙成。被告慕银锁。委托代理人谢维。委托代理人谢文进。原告上海小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小葱网络公司)诉被告慕银锁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登祝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葱网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伟明、委托代理人孙成,被告慕银锁及其委托代理人谢维、谢文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小葱网络公司诉称,被告2012年加入原告处工作,并于2013年1月成为公司的股东,同年3月又成为公司董事至今。2013年年末,在原告的B轮融资过程中,被告承诺为原告全职工作至少三年,不得协助经营任何与公司业务类似的经营性实体,应尽其在商业上可行之努力,勤勉地、诚信地发展公司业务,不得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被告在原告处任职期间,系公司技术负责人,掌管公司核心产品xcmidware产品的开发,该产品已被应用于各大电视机厂商的电视机和机顶盒中,拥有超过两千万的终端用户,公司对上述产品负有升级和日常维护的义务。2015年,被告到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网络科技公司就职,并带走了原告的产品源代码,造成原告的产品无法正常升级。原告多次通过多种渠道敦促其归还产品源代码,要求被告回公司任职均未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但违反了其对原告所做的承诺,而且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董事对公司应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造成了原告利益的损失,而且该等损失随时有可能进一步扩大。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判令被告立即完整的返还原告的xcmidware产品源代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慕银锁辩称,我于2011年10月1日去原告公司,跟原告签署了3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到期,2015年1月1日签署离职协议。离职的交接工作都完成之后,原告才开出的离职证明。收到法院传票之后才知道,原告称我带走代码的事情,我并未带走原告的源代码。离职以后我自己做的工作与原告没有竞争关系。经审理查明,被告自2011年9月进入原告小葱网络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0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伟明(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股权赠送协议》,协议约定,为共同促进上海小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发展,双方达成以下协议:1、公司由甲方发起设立,由甲方出资并注册为大人,工资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整,甲方占股95%。为促进公司经营,甲方愿意将其拥有的股权赠与公司员工乙方。2、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小葱公司的股权从2011年10月起按每月2.5万元股向乙方赠送,共赠送20个月,合计50万元股。乙方承诺自2011年10月起,连续为小葱网络公司工作不少于3年;乙方成为股东后,自动加入公司股东会,在公司任职Android高级软件工程师。本协议生效后,三年以内(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终止),到期后若乙方不愿与甲方继续合作经营公司,股权自动回归甲方,协议终止。2012年1月1日起,被告在原告小葱网络公司从事软件开发相关工作,月薪20000元。2013年1月,被告成为原告小葱网络公司股东,2013年3月成为公司董事。2015年5月,被告从原告处离职。离职时,被告与原告的员工“易均”进行了工作交接,形成《交接资料》,该资料载明:“两个文件夹:code和杂项。Code:EventJnisojava-inputotherSensorSosurfaceJnixcmidware。杂项:……接交人:易均”。庭审中,原告认可其公司员工“易均”与被告进行工作交接并签收《交接资料》的事实,但称被告交接的xcmidware源代码不全,无法使用;被告称其已于2015年5月5日从原告处离职,被告交接了工作后,将《交接资料》交与原告,原告为其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后,被告于2015年7月进入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从事软件工程相关工作。为证明此主张,被告举出一份盖有原告公司公章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复印件。上述事实有原告举出的原、被告身份信息、原告公司档案、交接资料、股权赠送协议,被告举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复印件、员工职位及工资确认书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系原告小葱网络公司的股东兼董事,原告小葱网络公司以被告从其公司离职后到新公司任职,从事与原告小葱网络公司同类的业务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小葱网络公司既未举出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到新工作单位从事的职业与原告小葱网络公司经营的业务同类,又未举出有效证据证明因被告行为导致原告小葱网络公司实际产生何种损失,故对原告小葱网络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小葱网络公司要求被告向其交付“xcmidware”的产品源代码之诉讼请求,被告离职时与原告小葱网络公司的员工进行了工作交接并签署《交接资料》,在交接资料上记载有“xcmidware”的产品源代码,故对原告小葱网络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小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上海小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蒋登祝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子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