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刑更第3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邓贵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贵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394号罪犯邓贵秋,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中专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6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贵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邓贵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贵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8次;2016年6月获得表扬;共缴交罚金一千元,并提供了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贵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部分履行了财产刑,并有困难证明证实其暂无履行全部财产刑的能力,广东省怀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贵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