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49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臧湖燕与刘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湖燕,刘梅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4946号原告:臧湖燕,女,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刘梅珍,女,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湖燕诉被告刘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臧湖燕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湖燕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湖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臧湖燕负担。审 判 长 马 骏人民陪审员 丁宇虹人民陪审员 孙明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