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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6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芦光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芦光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6602号原告: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经济开发区江达路特1号香缇美景9栋1层3室。法定代表人:张定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德成,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芦光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芦光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本院)。审判员  张军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袁毅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