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02民初3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供电局与赵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供电局,赵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3787号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供电局。负责人:李涟叶,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申开放(特别授权代理),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1510832882。被告:赵敏,女,1983年9月5日出生,白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供电局与被告赵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供电局于2016年10月8日以与被告赵敏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供电局撤回对被告赵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2.00元,由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供电局承担。审判员 周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潘毅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