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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执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XX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执147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XX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该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苏民四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代 威执行员 钟安龙执行员 张 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