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05民初18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高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亿翱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5民初18399号原告:德高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文玉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坤,北京颐合中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亿翱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好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周美蓉,职务不详。原告德高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亿翱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高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180元,撤诉减半收取3,590元,由原告德高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祁晓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姚佳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