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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3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董寿辉抢劫、招摇撞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寿辉

案由

抢劫,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655号罪犯董寿辉,天津人,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日作出(2001)二中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寿辉犯抢劫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董寿辉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民法院于2002年5月30日以(2002)高刑复字第0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不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7日依(2004)津高刑一执字第11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2月15日依(2006)津高刑一执字第15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09年11月12日以(2009)一中刑执字第48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62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2015)一中刑执字第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6年12月15日至2022年2月14日。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董寿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寿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三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董寿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寿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