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罗芳诉湖南宇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光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芳,湖南宇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罗芳,女,1968年3月29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湖南宇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曼哈顿大厦481号。法定代表人周光辉。被执行人周光辉,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6月8日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第14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13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