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民初8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石国伟与黄小梅、谭必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广东全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初8498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梅,谭某超,广东全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民初8498号原告:黄某梅,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台山市。被告:谭某超,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泸溪县。被告:广东全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加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负责人:徐如财。原告黄某梅与被告谭某超、广东全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梅及被告谭某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东全峰物流有限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一、事故发生概况。2016年6月6日18时10分,谭某超驾驶粤B×××××号小型客车沿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行驶至蟹山村道时,车辆失控碰撞路边商铺,致商铺及财产损坏、商铺档主黄某梅受伤。2、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2016年6月6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作出第44011162016081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谭某超负全部责任,原告黄某梅无责任。四、财产损失费。原告诉讼主张及依据:肇事��辆失控撞上我经营的洗衣店,导致商铺房屋、干洗机器和客人衣物损害,经保险公司评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13200元,其中包含商铺的房屋损失2000元。被告谭某超的答辩意见:对此项损失无异议,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告广东全峰物流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无答辩。被告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经我司的及时定损,确认原告主张的该项损失。法院认定及理由:经被告保险公司定损,原告因事故导致财产损失合计13200元,本院予以确认。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事发时肇事车辆粤B×××××号小型客车驾驶人为谭某超,该车辆的登记车主是广东全峰物流有限公司。2、粤B×××××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事发在保险期限内。3、受损商铺的房屋实际所有人为赖某;商铺经营者为原告。4、受损房屋实际所有人赖某表示,因事故造成其房屋损失,经保险公司评定为2000元,该损失同意由原告在本案中一并主张,其不再另行主张也不再追究各方责任。5、诉讼中,原告撤回营业损失费13500元的诉讼请求。六、原告的诉讼请求。由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3200元;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根据事故认定,谭某超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黄某梅无责任。因为谭某超驾驶的事故车辆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就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13200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余额112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保险公司及广东全峰物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赔偿黄某梅财产132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8元,由黄某梅负担13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33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将负担的受理费于本判决履行期内直接支付给黄某梅,黄某梅预交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明洁人民陪审员 尤敏玲人民陪审员 汤智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嘉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