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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8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原告郭宪涛诉被告孟庆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宪涛,孟庆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1345号原告:郭宪涛,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雄县大营镇西昝村人。被告:孟庆勇,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雄县朱各庄镇高庄村人。原告郭宪涛诉被告孟庆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孟庆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宪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宪涛撤回对被告孟庆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郭宪涛负担。审判员  金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