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8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原告郭宪涛诉被告孟庆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宪涛,孟庆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1345号原告:郭宪涛,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雄县大营镇西昝村人。被告:孟庆勇,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雄县朱各庄镇高庄村人。原告郭宪涛诉被告孟庆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孟庆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宪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宪涛撤回对被告孟庆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郭宪涛负担。审判员 金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