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1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曹跃明与于正平、潘大兵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872号申请执行人曹跃明,居民。被执行人于正平,居民。被执行人潘大兵,居民。被执行人薛玉高,居民。本院在执行曹跃明诉被告于正平、潘大兵、薛玉高民间借贷暨保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跃进助理审判员 史伟冬助理审判员 贺永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