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43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2)刘超锦与张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锦,张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4333-2号原告:刘超锦,男,1978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建设南路31号。委托代理人:王筱田、刘一鹤,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爱民,男,1962年2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北大街银行宿舍3号楼6门514室。委托代理人:马林,荣信法律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4333-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本案已按撤诉处理,故应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爱民名下的位于长春市南关区北大街的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206278**号,丘地号3-14/27-104(514),建筑面积65.48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贵甫代理审判员 乔 木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