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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9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路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路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9民初515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路某,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路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高卉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星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