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执6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谢文化与施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文化,施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6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文化,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施云峰,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二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施云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施云峰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施云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757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