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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月清与李建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清,李建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1907号原告:李月清,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李建平,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李月清诉被告李建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李月清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月清撤回对被告李建平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月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0元,由李月清负担。审判员  张汝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程友丽 关注公众号“”